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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杂谈#【义乌杂谈】“地铁偷拍”事件涉事双方均遭遇网暴,该如何维权?
顶 顶 热2023/06/12 08:22:23 发布250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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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女子微博道歉截图
涉事双方均遭遇网暴
事件中女子在大叔自证清白后仍在网上曝光其隐私信息,引来许多网友的批评指责,对大叔造成了伤害;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随着事态的发展,涉事女子自己也成为了网暴的受害者,其就读的学校、专业、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个人社交账号都被“曝光”,有网友对其进行批评甚至谩骂。
网暴何时休?遭遇网暴该如何维权?
就在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律师:
女子涉嫌侵犯大叔名誉权
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
“现实中经常发生网络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汤小花律师表示,例如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甚至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
汤小花律师说,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的是陌生人,而被害人的维权成本非常高,存在找不到具体侵害人、收集证据困难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汤小花说,该事件中,女子在视频中称这位大叔是“8号线地铁猥琐男”,还称其不是第一次作案等,目前大叔已自证清白。如果大叔确实没有这些行为,则女子系捏造事实,还在视频中公开大叔的长相,涉嫌侵犯大叔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就此而言,涉事女子应该给这位大叔公开道歉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否则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汤小花律师说,女子在网上发布公开道歉信,大叔的儿子也表示“公开道歉就好,她还是学生,不想影响她太多”。事情以和解结束,对双方而言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看,涉事女子也是网暴的受害者。其就读的学校、专业、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包括其个人社交账号都被“曝光”,有网友对其进行批评甚至谩骂。
“防止网络暴力不能‘以暴制暴’,虽然当事人删帖了,但其影响还在持续。”汤小花律师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隐身于网络中,也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到网暴,该如何维权?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表示,市民群众如遇到网暴损害了个人权益,建议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发布的平台反映,合法合理进行维权。如果性质较为严重,可以直接向主管的公权力机关反映请求处理,即使不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也可以起诉相关方。
他表示,对于随意曝光他人隐私甚至进行造谣侮辱的行为,目前已有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包括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相关的行政责任,刑法也规定了相关刑事责任,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也说明我们国家公民的隐私权等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严格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行政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按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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