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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6 22:03:45 发布55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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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义乌市两家单位存在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消防监督员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义乌市炫鼎台球室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台球桌边充电。“是店里员工的,外面太阳太大,放室内充会电,我们没有管理到位。”老板鄢某无奈地说。此外,在义乌市久悦宾馆也发现了室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炫鼎台球室和久悦宾馆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分别给予两家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同时,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单位信用记录。

消防救援部门提醒,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十分危险。电动自行车电池燃烧速度极快,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电动自行车的材料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剧毒的气体,如一氧化碳,充满楼房内部。当高温烟雾进入人气管后,会导致严重灼伤,甚至窒息。电动车燃烧产生的浓烟也会导致楼房内光线不足,给人员疏散带来很大困难。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在室内充电!不仅个人,单位也同样担当着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职责,倘若纵容和漠视,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提示义务,也难逃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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