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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义乌房东必看!6月1日起全市施行!

投稿 义乌在线2026/05/15 10:31:5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1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日前,浙江省政府网站公布《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义乌房东必看!




三日内报送承租人信息



1、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当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2、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化信息。鼓励出租人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3、出租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还要报送什么?



办法明确,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治安信息登记制度,治安信息包括:

1、居住房屋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2、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出租人、承租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租期。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租期是指承租人实际入住时间、离开时间。




如何报送?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报送。流动人口和房东如何通过浙里办自主申报?

1、进入“浙里办”APP,点击下方“立即登录”

2、登录成功后,选择“户籍身份”

3、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流动人口”中的“流动人口登记”或“房屋出租登记”,进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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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接在第二步的主页搜索栏中,根据实际需求搜索“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或“房屋出租登记”,进入相应事项办理。同时点击左上角地区,下拉选择“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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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

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流动人口必看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十日内报送变更信息。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是房东、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请大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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